第四十八條 計量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枉法的,追究行政責任,給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,依法予以賠償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?! ?/div>
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: ㈠公證數(shù)據(jù)是指面向社會從事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和社會公正計量行(站),為他人做決定、進行貿易結算、仲裁、裁決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具有真實性、科學性和合法性的數(shù)據(jù)?! 、?zhèn)卧鞌?shù)據(jù)是指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不誠實的測量,出具虛假數(shù)據(jù)或者定量饈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符合的行為; ?、缰圃煊嬃科骶呤侵敢凿N售為目的,制造列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的計量器具,包括制造用于其他銷售的設施、儀器、儀表、裝置等產(chǎn)品上的該目錄中的計量器具?! ?/div>
第五十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行政管理部門解釋。
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。